2012年7月辽宁省财政厅颁布《辽宁省省级公务仓管理办法》(试行)。该《办法》要求各省级事业单位必须将《办法》中列举的各类闲置、报废和上缴的实物资产缴入公务仓,由省财政厅资产处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剂以及处置。目的是保证各类资产合理调配使用的前提下,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。